- 著名商標的保護規定有?
- 答:商標∮68
- 1.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註冊商標的商標,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直接侵害該商標權外,若使用在非類似商品/服務,而有致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情形者,仍視為侵害該商標權,應負有民事責任。
- 2.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縱非作為商標使用,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的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亦視為侵害其商標權,負有民事責任。
- 1.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註冊商標的商標,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直接侵害該商標權外,若使用在非類似商品/服務,而有致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情形者,仍視為侵害該商標權,應負有民事責任。
- 他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作為網域名稱用來經營相同或極類似業務,如何處理?
答:商標法第70條第2款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
網路名稱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因此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
1.網路名稱,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2.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若登記人的網域名稱與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的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市律師公會。
- 他人註冊自己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應如何處理?
答:商標法第70條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的公司名稱,並不當然排除其他法規;例如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行為規範的限制。
因此,如果發現他人將自己註冊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70條規定主張權利,也就是主張著名商標相關之權利,避免因著名的註冊商標,已具有相當知名度而他人以之作為公司名稱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虞。
- 自己的商標遭他人仿冒應如何處理?
答: 商標法第 71條
1.民事賠償方面: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難以證明其損害,商標法第 71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由商標權人擇ㄧ計算其損害賠償金額。
2.刑責訴訟方面:產銷仿冒品的行為可能涉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涉及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5萬元以下罰金。
3.商標侵權的民、刑事責任皆須經司法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商標權人除得依法提起告訴外,亦可檢具相關具體使用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
- 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
答:
原則上在商標權排他範圍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商標者,皆屬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1.商標權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將相同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
2.商標權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而有致相關消費大眾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
- 可否用已故的人姓名申請商標註冊?
答:
原則上可以用已經過世的人名申請商標註冊,但是該他人的姓名若依相關社會大眾的認知,仍然會與特定人士產生聯想關係,申請人需要徵得其遺族同意為宜,始得申請商標註冊。
- 歷史著名人物可否申請註冊商標?
答:可以
歷史著名人物名稱,原則上是可以申請商標註冊的,但是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則會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就不能申請商標註冊,會遭官方核駁。
又或著名歷史人物的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例如:孔子、孟子,若註冊使用會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時,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也不得申請註冊商標。
- 展覽會優先權?
答:優先權:自該商品/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在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要申請註冊的商標於相關的商品/服務上時,可以自該商品/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而且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 註冊商標以黑白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差別是?
答: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
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是二個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並且該種顏色變化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黑白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消費者的普遍認知,極有可能讓一般社會大眾無法辨別是同一種商標時,就不能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
- 註冊商標,可不可以將圖形、中文、英文等組合成一個商標來申請註冊,以節省費用呢?
答:可以,但不建議
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如果因為為了節省費用而將圖形、中文、英文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註冊後,於實際使用時,就不可以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為並未正確使用該註冊商標而有遭廢止商標權之疑慮。
- 註冊商標要如何使用?
答:
商標法明文規定商標使用的方式,包含有下列情形:
1.將商標用於商品上,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在影印紙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
2.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註冊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3.將註冊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飲料店、餐廳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
4.將註冊商標用於訂單、產品型錄、報價單、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即便是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5.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
答:要
公司名稱是代表了該營業主體本身,即相當於一般個人的姓名;
而商標則是表彰該公司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源。
因此就算公司名稱與商品品牌相同(例:黑松公司=黑松汽水; 白木屋公司=白木屋囍餅),也要申請商標註冊。
- 商品平行輸入問題?
甲公司從馬來西亞進口原廠授權製造之NIKE球鞋到台灣來賣,台灣總代理商乙是否可以告甲公司侵權呢?
答:不可以。
重點在於馬來西亞以及台灣的NIKE商標都是同一家原廠的,因此平行輸入沒有問題。
- 外國商標,我在台灣使用有沒有侵權問題?
答:商標屬地主義
商標法是國內法,其註冊保護有屬地性,因此相同商標由不同人在不同國家註冊,這是可能的。
如廠商對於其商標 商品/服務的經營行銷策略,基於全球性考量,即有必要依其行銷領域範圍同時於各國申請註冊保護。
- 文字設計體商標,是否仍需申請正楷商標以加強保護?
答:是
文字設計體商標,有其外觀設計保護概念,因此可加申請正楷商標,以加強保護。
- 商標申請之後,發現有遺漏商品,是否可以再補充指定商品?
答:不可以
商標註冊是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商標申請日的取得自然會影響他人權益,因此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既然已 經載明了要註冊的「商標」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當然不可以任意再增加或更換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內容或 服務內容。
單是如果是要縮減或刪除其中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者,為減少保護的範圍,也就不會影響他人的權 益,是可以申請後縮減的。
- 欲申請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了,有沒有方法補救呢?
答:
應先看申請產品類別項目是否相同,再看商品或服務內容是否類似,如果沒有則不會影響申請;
如果有,就再考慮 是否提出異議、評定、廢止、商標申請同意書、商標轉讓等方式來處理。
- 國外原廠商標在台灣未申請註冊,那台灣代理商要如何因應?
答:
請外商盡速申請或授權給經銷商申請,以免被她人搶註冊商標。
-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答:可以
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 登記資料。
- 公司已改名,那原來公司的商標要如何處理?
答:要辦理商標註冊事項變更,即商標權人名稱變更登記。
- 我在百貨公司買的東西,不想再用了,上網拍賣有無侵犯商標法?
答:不會
原廠商品在銷售當下對該商品之商標權已耗盡,商標權耗盡原則。
- 原商標保護範圍不足,不想辦理延展,可不可以重新申請呢?
答:可以
但是新申請案如有審查時商標法不得註冊事由,還是有可能會被官方駁回申請;在有爭議時,當然也會處於 相對較不利的狀況。
所以商標權人如果想繼續使用相同商標,較保險的方式,仍是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延展註冊為宜。
- 何謂聲明不專用?不能專用我還要申請商標註冊嗎?
答:商標法29條
商標中的文字、圖形、記號、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應足以區別商品/服務來源而具商標識別性,且商標經註冊後,商標權人對該註冊商標即享有專用及排他使用的權利。
故商標整體觀察具有識別性,惟商標中包含說明性或 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為避免因該部分致有不得註冊事由,或註冊後是否得就該部分單獨主張權利產生爭議, 申請人得聲明該部分(文字或圖形)不得與商標分離而單獨請求專用。
申請人斟酌下列情形是否須聲明不專用: (商§29 Ⅲ) 商標中包括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文字或圖形。 刪除其中部分的文字或圖形,則喪失商標的完整性。 申請人聲明該部分應不與商標分離而單獨主張權利。
- 公司倒了,商標權是否消滅?
答:
法人為解散登記商標權並不當然消滅。
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因解散之法人仍享有一定範圍之權利能力,亦得將其營業移轉於他人,則該法人之商標即有繼續使用之價值,其商標 權並不當然消滅。
- 公司倒了得否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
答:
公司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 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且商標權並不因法人廢止營業即生消滅的結果,故法人自得在清算程序終結前,移轉商標 權而由受讓人申請移轉登記,或申請商標權期間延展登記。(公司法§24;§25;§26;§26之1)
答:
商標權設有爭議案時,於該爭議案成立之處分尚未確定前,該商標權仍屬有效存在,申請人自可為移轉登記之申請,本局依法將辦理移轉登記,惟受讓人應自行承受將來該商標權可能無效之瑕疵。
倘於該爭議案成立之處分確定 後,商標權則屬無效,應無權辦理移轉登記,本局自無法為移轉登記之處分。
答:
我國實務上採逐案審查原則,如註冊前案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在後之案件註冊,嗣後註冊前案申請人另案再申請 與後案註冊商標近似之案件時,仍須徵得該後案註冊商標申請人之同意始得核准註冊。
- 未成年人是否能申請商標?
答: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可以檢附法定代理人(例:父母)之同意書,得申請商標註冊。
- 為什麼要申請商標註冊?
答:
我們為了要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商標註冊,並取得商標權後,才能排除其他人以相同或類似的品牌商標申 請在與我們相同或類似的領域申請註冊。
商標註冊後,可以對於仿冒侵害我們的商標的廠商,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 償,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可能時,可以請求防止。
但是在其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 於相同或類似領域者,就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但是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 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請商標?
答:
分公司因不具獨立之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可以申請商標註冊,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 代理商,是否可以拿國外原廠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
答:
商標是表彰自己所生產或銷售之商品標誌,代理商為在台灣促銷宣傳商標商品,如果有得到國外原廠同意,當然可 以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
但是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商,未經同意,當然也就不可以將該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 有,而應以該國外原廠名義申請註冊。
- 寺廟管理委員會,可不可以申請團體標章?
答:
寺廟管理委員會須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社團法人之立案證明,再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檢送法人登記證明文 件,即具備申請團體標章註冊之資格。
- 是否可以二個人共有一個商標申請註冊?
答:
二人以上,可以共同申請商標註冊。
- 是否可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答:
產銷班並不是法人,不是權利主體,應以產銷班及代表人名義共同提出申請。
- 同一個商標,在其他國家取得註冊,要在台灣主張權利,是否應該要在台灣註冊商標?
答:
商標採屬地主義,在其他國家取得商標,其權利範圍不及台灣,因此要在台灣主張商標權利,當然要在台灣取得商 標註冊。
- 是否可以以已經過世的人名申請商標註冊?
答:可以
但是須申請人為其遺族或經其遺族同意之人才可以。
- 申請商標註冊的指定內容(商品與服務內容),是否須與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相同?
答:否
申請商標之項目不須與公司營業登記所載之內容相同。
- 商標申請後,是否可以申請退還規費?
答:否
通常除有誤繳或溢繳規費的情形之外,商標申請後,即有申請資料建檔、處理及審查等行政費用發生,縱使審查結 果未能獲准註冊,亦無法退還申請費。
- 商標註冊大約要多久時間?
答:約需6~10個月之間
因為每個類別審查時間不盡相同,例如:服裝類案件比較多,審查時間較長,化學類案件比較 少,審查時間可能較快些。
答:可以
一般而言,如果不是著名的商標,而且獨創性也不高的話,經不同廠商在不同的類別申請商標註冊,並無使 消費者對其產銷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可分別申請註冊。
- 同一商標可否在不同國家,由不同人申請註冊?
答:可以
商標法是國內法,而且也是採取屬地主義,故相同商標由不同人在不同國家註冊,這當然是可以的。若廠商對於其 商標商品/服務的經營行銷策略,基於全球性考量,即有必要依其行銷領域範圍同時於各國申請註冊保護。
- 是否可以以別人的公司名稱,做為商標來申請註冊?
答:可以
除非是為「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而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之外,一般上申請 註冊是可被允許的。
- 著名商標要如何認定呢?
答:
商標應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主張著名商標或標章的使用證據,應有其圖樣及 日期的標示或得以辨識其使用的圖樣及日期的佐證資料,並不以國內為限。但於國外所為之證據資料,仍須以國內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得否知悉為判斷。得考量因素如下,但不以下列因素為限:
1、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的程度。
2、商標或標章使用的期間、範圍及地域。
3、商標或標章推廣的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或標章的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或標章的廣告或宣傳,以及 在商展或展覽會的展示狀況。
4、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的期間、範圍及地域。但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的程度。
5、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經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或標章的情形。
6、商標或標章的價值。
7、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的因素。
- 是否可以拿他人先使用,但是並未註冊的商標,拿去申請商標註冊?
答:可以
因為商標採先申請主義,基本上誰先申請就是誰的,因此如果要保有商標專用權,就要及早申請商標註冊。
- 對於正在審查中的商標,有認為不應該註冊時,要如何處理?
答:
因為是正在審查中的商標,因此不能對之提出異議或評定,但是可以對該商標提出審查意見書,以供審理該案的審查員參考,如證據資料充足,多半都可以阻止該商標取得核准。
- 同意他人申請註冊或並存註冊,未來自己如再申請近似商標時,是否有影響?
答:
因台灣商標採逐案審查原則,如註冊前案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在後之案件註冊,嗣後註冊前案申請人另案再申請與後案註冊商標近似之案件時,可能須徵得該後案註冊商標申請人之同意始得核准註冊。
- 商標註冊尚未被核准,可否使用該商標?
答:可以
但應注意有沒有侵害到別人的註冊商標。
各國商標法通常都不會規定尚未註冊的商標不能使用,因此只要沒有衝突到他人的註冊商標,當然可以先使用。
例外:藥品、菸品部分,部分國家規定應取得商標註冊才能開始使用。
- 註冊商標的商品僅外銷國外,沒有在台灣銷售,是否可以認定在台灣有使用註冊商標呢?
答:
註冊商標使用方式為包含以行銷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包裝容器而進、出口的情形,並不以在台灣市場銷售者為限。於台灣註冊商標的商品,僅作為外銷為主,仍屬於在台灣出口的外銷商品,當然可以視為有使用註冊商標。